来源:本站 时间:2018/06/11
为了创业,东莞一电子厂的多名高管、员工不顾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携带商业秘密开办新公司,利用在老东家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经营、获利。近日,其中一名高管获刑三年四个月。
被告人唐文忠于1999年10月入职东莞大朗捷迅电子厂(下称捷迅厂)先后担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负责室外分支器、分配器的技术问题,因职务便利长期接触捷迅厂大量保密的技术信秘及经营信息。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捷迅厂与唐文忠签订了《保密协议》。
2009年12月23日,同为捷迅厂工程部主管的杨勇(另案处理)成立东莞市宗金电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捷迅厂相近。2010年3月、6月、10月,杨勇、郭秀兰、蒋必绍(三人均另案处理)、唐文忠分别从捷迅厂正式离职并共同经营宗金公司至2014年。
期间,杨勇、唐文忠、郭秀兰、蒋必绍四人违反保密协议,利用在捷迅厂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经营、获利,仅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宗金公司生产销售给Holland公司产品利润额即达2679936.95元。
2014年,宗金公司、杨勇、唐文忠等人被法院认定共同侵犯捷迅公司的商业秘密,被要求对捷迅厂进行赔偿。于是,唐文忠等人通过在原址成立新公司,另起炉灶、转移财产等方式对抗处罚。
2017年2月7日,东莞市公安局以唐文忠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追加了唐文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于同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文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来源:广州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