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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全靠“保密协议”?不可取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5/11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自己与对方签订了“保密协议”,肯定万无一失。这种看法这不可取,在法院日常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因保密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很多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没有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合作方夺走,甚至独占许可都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同时,建议尽可能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档案,注意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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