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维权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专利权

专利评价报告的地位和作用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5/09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维权中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很多企业对此缺少必要的认识,在申请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后,很少去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从而直接影响到专利维权的步骤与力度。


一、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由来与特点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由来


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一概念,是在2008年12月27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中第一次出现的。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2010年1月9日、2010年2月1日分别公布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就这一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这一制度应当是对2000年《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所作的改进。新的专利法将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对象改为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将请求人的范围由专利权人扩大到包括利害关系人, 并将报告的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同时,“与检索报告相比,专利权评价报告明显地扩大了审查范围。由原来的只管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变成全方位的审查,如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或者说,凡是涉及无效的理由,都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体现。”


规定专利权评价制度的原因在于:在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尚未对其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以及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这些实质要件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权利的稳定性不高。设立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合理地平衡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引导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使公众免遭诉累。也可以说,“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帮助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相关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可以避免盲目采取不适宜的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从而免除对其自身利益的损害;对社会公众布而言,可以避免就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权进行没有价值的交易行为。”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特点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我们可以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评价部门的法定性。即专利权评价报告必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一法定部门作出的,其他任何部门或机构均无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即使作出类似性质的报告不能称之为专利权评价报告。


2. 评价客体的特定性。只能请求人对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作出评价报告,而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但是,针对下列情形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视为未提出:(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报告请求人的限定性与查阅复制的任意性。根据规定,只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有权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报告,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求人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应在请求书中注明。另一方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的性质与作用是什么呢?《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均未作规定。关于这种证据的性质与作用,《专利审查指南》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作为证据,供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为此,可以如此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 的性质与作用:如请求人或原告提供肯定性评价报告时,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原则上不中止案件的审理;相反,如被请求人或被告提供否定性评价报告时,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原则上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当然,中止审理的前提条件是请求人同时向国家局提出无效宣告。如果被请求人或被告仅仅是提供否定性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而不提起无效宣告,相关部门没有理由中止审理。


具体而言,专利权评价报告(当然,此种评价报告的结论是肯定性的。下同)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在海关备案中的作用。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有利于海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侵权物品而进行主动扣押。当专利权人在备案时提供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后,海关基于对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的信任对其扣押行为更有信心。


2. 在广交会或其他展会上的作用。在专利权人主动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广交会及其他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能积极受理投诉,并能以此驳回涉嫌侵权人的相关抗辩。


3.在专利权许可、质押、转让与入股中的作用。在专利权的上述使用情况下,专利权的被许可人、质押权人、受让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更容易与专利权人达成交易,减少交易时间。


4.在专利行政投诉中的作用。专利行政部门会要求投诉者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一旦发现侵权,专利权人再去请求国家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考虑到出具评价报告的二个多月时间,将会对及时侵止侵权带来不必要的等待。


5.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用。同样,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即使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法院一般也不中止审理,同时,对原告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也更乐意接受。相反,如果在专利权人发现涉嫌侵权人之后,再去办理评价报告,这就将化去二个多月的时间进行等待。如果立案时仍未能提供的,一旦对方在答辩期内提起宣告无效,法院一般应当中止审理;另外,对于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由于担心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往往怠于行使。


三、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费用与时间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并应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请求人和/或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多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对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予以受理,但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对于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结论。


四、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服的救济途径


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更正,但仅限于评价报告存在下列一项错误的,即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或者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评价报告的二个月内请求更正。请求人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的,应当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更正程序终止。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在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程序终止。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也可自行更正存在的错误。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但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原因在于,即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但并没有宣告专利权无效,因此并没有实质性的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在专利行政投诉、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投诉人或被告不能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来否定专利权的合法性。相反,只有专利权被国家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专利权才不复存在。从这种角度来看,专利权评价报告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设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 维权打假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简繁体字在线转换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广东知识产权律师网;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粤ICP备13056338号

律师手机:13669876800  电话:0769-28828668   QQ:510790523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C栋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