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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如何进行审查?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区别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3/29

    目前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初步审查,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实质审查,二者既存在区别又存在联系:


  1.二者启动方式不同,初步审查由专利局自行启动;而实质审查需要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启动,若没有提交请求书或没有按时缴纳费用,则不进行实质审查。


  2.二者在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与审查形式方面存在差异。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以及有关费用的审查。所谓明显实质性缺陷即意味着所述缺陷是明显的,仅仅通过申请文件自身的内审以及所属领域的技术常识即可以判断,因此初步审查不包括创造性审查。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包括所有形式缺陷和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在对现有技术检索的基础上对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创造性给出评价。在审查标准上,除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外,其他条件诸如新颖性、实用性、充分公开、支持、清楚、单一性等标准均是相同的。在审查形式上,初审程序发出的一般是补正通知书,当存在实质性缺陷或不可克服的缺陷时才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实审程序发出的是审查意见通知书。3.二者的审查结果以及后续补救程序相同。无论是初步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的在审查合格后均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发明专利权;在审查不合格时也会收到驳回决定,并均可以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4.二者的后续法律程序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个方面:


  (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比发明专利低。如前所述,初步审查不包括创造性的审查,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与发明专利相同,包括除单一性以外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由于创造性审查可以将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技术内审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评价,因此,二者在创造性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现有技术进行结合的领域和数量上。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一般着重考虑所属技术领域,当考虑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时需要有明确的指引。而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是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考虑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是否给出结合启示。此外用于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的现有技术的数量一般比发明少。


  (二)实用新型专利在获得授权后其专利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由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不审查创造性,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很难确切了解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稳定性,而专利权评价报告提供了一种了解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性的途径,是对初步审查的有效补充。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审不仅仅包括以检索到的现有技术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评价,还包括对实用性、充分公开、支持、清楚等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分析和评价。而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则不需要通过这种途径进行专利权评价。


  (三)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在专利侵权纠纷的管理以及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权利稳定性较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会轻易作出停止侵权的行政决定;法院也会在被控侵权人适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中止侵权案件审理而等待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而对于权利稳定性较好的实用新型专利,则有可能促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停止侵权行政决定的作出;即使被控侵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也可以酌情采取不中止诉讼案件审理的做法,以避免被控侵权人不适当地拖延对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而对于发明专利,在被控侵权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法院可以不中止相关法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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