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时间:2014/10/11
(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按照现有法律,损害赔偿的理想目标就是使得专利权人回复到没有发生侵权的状态,实际损失的计算本身就包含着假想的成分,即先假定没有侵权人的行为发生,推测专利权人能够获取多少的市场利润,然后再对照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实际获得利润,两者的差额就是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以这种方式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需要证明其销量的减少与侵权行为的出现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举证责任对权利人来讲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因此,对这种因果关系的举证不应当像有形财产案件那样具体、肯定和明确,而是应当允许具有合理的推断性质。
(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在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专利法规定将侵权人的侵权所得作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替代物。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实践中必须解决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首先由权利人向法院提供侵权人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据。
(三)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四)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是指当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计算。
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上述司法解释纳入本条之中,并将法定赔偿的范围从5000元至50万元提高到1万元和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