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维权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常见问题

如何体现职务作品中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6/15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只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归单位享有。
    但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同于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上设有发明人一栏,能够清楚呈现该技术方案的设计人,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仅包含著作权人的信息,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并未采用署名权登记制度。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软著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应该如何体现呢?或者说,劳动者应该怎么样保障自己软著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呢?
    其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注意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署名问题,该中心曾在2013年下半年试行过署名登记制度,试行期间,在工作期间实际参与计算机软件实际开发工作的人员,在单位提供盖章的“开发人员享有署名权证明”材料后,可以在证书的著作权人栏目中体现开发者名称。
    但该制度推行后引来很多争议,增加开发人员的证书在使用时遇到很多问题,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实际利益(例如,由于著作权人栏目中增加众多个人,进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等认定时无法区分该软件是否为该企业独立开发并享有著作权,企业因此无法完成双软认定,无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众多著作权人反馈要求取消该项制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试行期满后取消了该项登记方式,基于上述原因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部门在现阶段暂时不接受署名权登记。对于署名权通过何种方式体现,也在进行新的调研,正在研究着更好的对策。


    虽然软著职务作品的署名权未能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体现,但是我们依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署名权:
1.开发人可与公司约定为合作开发,在软著证书登记多个申请人。
2.开发人有权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行业内的做法一般是在软件启动时显示作者姓名、或代码封装时加入个人信息、或隐藏在代码中等等。
3.通过协议确定署名权的归属,明确软著署名权由开发人享有。


    附: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余伦律师是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专利律师、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专利代理师、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学和理工科双学力背景。余律师2006年开始执业,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类诉讼和非诉业务,尤为擅长诉讼、专项维权及为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余律师视律师声誉为生命,坚持“没把握的案子不代理”的原则,把律师职业作为自己毕生奋斗的事业。)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 维权打假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简繁体字在线转换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广东知识产权律师网;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粤ICP备13056338号

律师手机:13669876800  电话:0769-28828668   QQ:510790523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C栋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