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维权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常见问题

进货不知是侵权产品,销售者能不能免责?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6/08


    随着批量维权案件的不断增长,处于侵权链条末端的销售者往往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会觉得自己很无辜,理由是:在这么多产品中,根本无法分辨哪些是侵权产品,凭什么要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呢?

    其实对于善意的销售者,可以运用合法来源抗辩来免除赔偿责任。

    近日,一名网店销售商联系我们,称其收到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的法院传票,并解释产品是在其它销售商购入的,自己完全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眼看开庭时间将至,询问我们有没有办法可以帮他免除赔偿责任。

    经过进一步了解,我们初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中,难以从这一角度进行抗辩,但该销售商应诉的态度比较消极,在收到传票时没有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而是在网上找人撰写答辩状,该答辩状的思路仅是说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我们这认为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抗辩,反而是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确实是从其它销售商买入的,但是进货的过程极其不规范,比如缺少签订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等,货款的往来几乎都是通过微信转账,而且转账也是几批产品一并结算,根本无法识别哪一笔转账对应的是哪一批产品。由于该销售商实在开庭前一天才找到我们,已经没有足够时间去收集其它证据了,所以我们只能建议他争取和解或者调解,以减少赔偿的数额。

    那么,应该怎么样运用合法来源抗辩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呢?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对于第一个成立要件,这是一个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来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如果权利人无法证明这个要件,则一般可以推定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是善意的。

    对于第二个成立要件,应该完全由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进行举证,证明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从其直接的供货方购进的事实,如购销合同、正式发票、付款凭证、或者收款收据、进货单据、物流单据,证人证言等,但销售者提供的证据要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即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其中,不一定要求必须提供发票才能证明合法来源,因为是否开具发票,属于财务管理内容,并不直接影响销售行为的存在;所以只要销售者提供的购货合同、进货清单等证据与被诉侵权商品之间能互相印证,即使销售者未提供付款证据,也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

    以上就是合法来源抗辩的两个成立要件,经营者应当在日常交易中增强交易的规范性,保留交易的各种凭证,同时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否则因侵权摊上诉讼的时候就麻烦了。


(余伦律师是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专利律师、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专利代理师、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学和理工科双学力背景。余律师2006年开始执业,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类诉讼和非诉业务,尤为擅长诉讼、专项维权及为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余律师视律师声誉为生命,坚持“没把握的案子不代理”的原则,把律师职业作为自己毕生奋斗的事业。)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 维权打假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简繁体字在线转换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广东知识产权律师网;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粤ICP备13056338号

律师手机:13669876800  电话:0769-28828668   QQ:510790523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C栋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