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维权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常见问题

近似立体商标是什么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20

  近似立体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方面中有相似的地方,易使公众对其产生误会。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近似立体商标是什么的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近似立体商标是什么
  1、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以及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与近似商标有关的案例介绍
  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其在饭店、餐馆、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皆注册了“CDE”商标。被告B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为主的公司,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CDF”商标。原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CDE”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似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CDF”,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的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

  法律分析:原告系“CDE”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告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CDE”近似的“CDF”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在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原告商标的使用方式,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CD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B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被上诉人A股份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CD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使用近似的“CDF”商标,构成对被上诉人“CD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近似立体商标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判断近似商标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还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而要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咨询余律师。

    (余伦律师是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专利律师、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专利代理师、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学和理工科双学力背景。余律师2006年开始执业,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类诉讼和非诉业务,尤为擅长诉讼、专项维权及为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余律师视律师声誉为生命,坚持“没把握的案子不代理”的原则,把律师职业作为自己毕生奋斗的事业。)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 维权打假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简繁体字在线转换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广东知识产权律师网;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粤ICP备13056338号

律师手机:13669876800  电话:0769-28828668   QQ:510790523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C栋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