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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合法来源抗辩?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09

随着商业批量维权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不起诉侵权源头的生产者(部分原因是权利人不愿意支付调查费用,因此难以发现侵权源头),而是直接起诉大量位于侵权链条末端的销售者。

因此许多销售商,尤其是商品批发市场的销售商,就因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被权利人起诉,告到法庭。

销售商收到法院传票后觉得很冤枉,这么多产品,我怎么知道哪款产品是侵权的,哪款产品是不侵权的?凭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法律对于善意的销售商是有保护的,那就是合法来源抗辩。如果运用得当的话,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在适用该条件时,必须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合法来源抗辩的两个条件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虽然如此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证明产品合法来源?

需要什么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对于主观善意的成立要件,需要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证明其不知道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

这是一种消极事实,根据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一般应由权利人来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

若权利人无法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一般可以推定侵权者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认定该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是善意的,第一个要件成立。



对于第二个要件,即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应该完全由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进行举证,证明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从其直接的供货方购进的事实。

这是因为,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善意使用者、销售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通过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举证,权利人可以继续追究供货方的侵权责任,从而追本溯源地找到侵权产品的源头-制造者,以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

举证责任及证明程度

01.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在行使合法来源抗辩权时,应负担举证责任,其应该举出合法获取侵权产品的证据,如购货发票或收据,以及付款凭证等。

对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证据的审查应当从严把握,特别要注重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与侵权产品的关联性、同一性的审查。

02.证明程度

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诉讼中,被诉侵权人通常会提供购销合同、正式发票、付款凭证、或者收款收据、进货单据、物流单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销售或使用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对于销售者提供的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由于证据形式、形成时间、来源并不相同。

因此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内容也各不相同,但只要销售者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即可。

不一定要求必须提供发票才能证明合法来源:

如果销售者不能提供进货发票,是否就必然不能证明销售者从合法渠道购入商品,不能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答案是否定的。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是否开具发票,属于财务管理内容,并不直接影响销售行为的存在。同时,从日常交易习惯来看,大量中小零售者在进货时并不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过分拘泥于这一形式要件,推定未开具发票的商品均不具有合法来源,可能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

所以,在销售者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即使不能提供进货发票,也可以认定侵权商品的来源。



销售者如何向商品提供者支付货款以及是否支付货款,是销售者与商品提供者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只要销售者提供的购货合同、进货清单等证据与被诉侵权商品之间能互相印证,即使销售者未提供付款证据,也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


在被诉侵权商品的进货价格与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相比存在重大差异,即销售者购入被诉侵权商品的价格远远低于同类商品的通常价格时,一般可认定销售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

商标的知名程度

商标知名度越高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越大,相关销售者知晓该商标及相关商品价格的可能性也越大,销售者抗辩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信度就越低。

3

销售者的经营规模、层级和专业化程度

通常而言,经营规模大的销售商资金更为雄厚,人力更为充裕,掌握着更多的商品信息资源,其对销售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同理,在销售中处于上游及中游位置的总经销商及一级、二级经销商相较于终端的零售商,也有更高注意义务。此外,专业经营某种或者某类商品的销售商也应比经营多种或多类的销售商有更高注意义务。

4

区分普通商品和特殊商品

对于药品、保健食品以及烟花爆竹等涉及公众安全的产品,法律法规对从事这些特殊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有强制性的严格要求。

比如,对于采购保健食品的,销售者在进货时不仅要向供货方索取销售凭证,还应当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执照、所涉商品的认证标志、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等。因此,若销售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其在诉讼中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也较难成立。

5

不存在其他可以推定为明知或应知的例外因素

如商品存在明显的侵权信息,未标明生产者信息、包装粗制滥造的;销售者收到过商标权人的侵权警告函后仍继续销售的;曾因销售相同商品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侵权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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