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时间:2014/11/26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学理上,该款被认为是对商标先使用权的规定,即某个商标虽由他人取得注册,但在其申请注册前已经被使用的,该商标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对于商标先使用权,我国学者有不同的提法,有的称其为“先使用权”,有的称其为“商标先用权”,有的则称其为“商标在先使用权”。事实上,先使用权是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权益的其中一种形式,在先使用人除了享有《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先使用权外,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享有注册优先权、异议权、撤销权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