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时间:2014/07/03
阮某祝是某缝纫用的切带机热刀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付某生产加工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于是通过公证购买了付某生产的该产品,随后委托广州律师将付某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付某找到我所专业的双证律师余伦律师,余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比对,发现案涉产品既没有全面侵犯案涉专利权,也没有等同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是与委托当事人商议采取不侵权抗辩策略。 开庭时,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拆封公证购买的案涉产品,然而,令他们没想到的是,与案涉专利的权利要求比对时,发现案涉产品少了某些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只好辩称其他装置与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等同,但实际上其辩称的其他装置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技术构造上,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完全不一样。 庭审结束十多天后,原告阮某祝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法院也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准予撤诉。至此,整个案件也以原告的撤诉告终。
启示:该案再次提醒我们,无把握慎代理。做每个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分析,以万分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律师精神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