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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不告生产商只告销售商 胜诉却未获赔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7/03

    发现市场上有与自己产品包装相似度极高的商品,东莞一文具公司不去告相似商品的生产商,却将南昌的一销售商告上了法院。

  因销售侵权产品,南昌一杂货店店主被告上法院。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南昌杂货店店主徐某停止销售侵害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智高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被控侵权产品,驳回东莞智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这起案件比较特殊,特殊在专利权人不告生产商而告销售商,这种维权犹如“去矢留镞、掐叶留根”。2013年初,东莞智高公司发现南昌有人出售与其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遂展开维权。同年2月27日,专利权人与公证机构到南昌市西湖区福广源食杂店购买了“小吉鸭3D彩泥”一盒,并索要售货凭证一张。 

  2013年7月30日,案件审理时,店主徐某提出其销售的“小吉鸭3D彩泥”系上海小吉鸭文具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生产,提交了“小吉鸭”公司发货业务联系单,并称“小吉鸭”表明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法庭征询东莞智高公司是否同意追加“小吉鸭”公司为本案被告,遭到东莞智高公司拒绝,智高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徐某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进行比对,该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单独的组件部分不能成为该专利的保护对象,于2013年12月13日判决驳回东莞智高公司的诉讼请求。东莞智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高院上诉。 

  4月24日,江西高院审理认为,徐某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小吉鸭3D彩泥”购自小吉鸭公司的业务联系单,综合考虑在原审中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小吉鸭公司人员认可本案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小吉鸭公司生产,东莞智高公司不同意追加小吉鸭公司为共同侵权人,应认定徐某对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徐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江西网)

  

  专利维权案件是专业性很强的案件,需要掌握相关专业法律知识,同时在维权诉讼前制定好诉述策略,步步推进,以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维权目的。本案例的专利权人维权行动可嘉,但策略有待商榷,虽然最终获得判决对方销售者停止侵权销售,但因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使得专利权人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对生产商也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起不到从根源上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整个维权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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