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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发布视频侵权,平台担何责?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1/29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就腾讯视频诉抖音侵犯电视剧《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网络版权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抖音对于用户上传的视频没有事先审查义务,但对部分侵权视频存在一定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抖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腾讯魔方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据介绍,电视剧《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于2016年在腾讯视频上线,片尾载明“本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所有”。2021年末,原告发现,抖音上存在200余条用户上传的该剧视频片段,随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2021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立案。原告认为,抖音明知用户无版权上传影视作品片段,依然放任、引导和帮助侵权,甚至主动推介侵权视频,侵权情节严重。原告主张,抖音构成直接侵权,并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该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向抖音索赔499万元,并要求其事先审查、过滤用户上传视频。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侵权视频皆为用户上传,抖音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未与用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未与用户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进行分工合作并就此获取直接经济利益或共享收益,与用户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抖音不构成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但在标记为“抖音搜索智能聚合”的合集中,部分侵权视频的标题并不包含涉案剧名,却在搜索结果中排序较为靠前,法院认为这说明抖音对这些视频来源于电视剧《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构成“应知”,并扩大了其传播。故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抖音存在一定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但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在判决书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也强调,抖音对用户上传视频没有过滤和拦截的事先审查义务,并为涉算法推荐类版权纠纷的平台责任阐明了规则。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算法推荐并非专门为实施侵权行为而服务,算法本身不具有当然的可责性。对于算法推荐类案件,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综合审查,关键在于分析运用该项算法技术的方式和特定场景,来判断平台在拥有相关算力的背后,对于个案中反映的用户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应知和明知。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目前尚处于上诉期内。(窦新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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