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时间:2014/06/23
我所余伦律师代理的东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商标侵权案,近日获得一审判决结果并已生效,在余伦律师团队及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东莞第二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不成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多年前,我方当事人东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了“xxx”、“xxx”作为产品型号,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两个标识申请了商标并获得商标权,接着就将我方当事人告上法庭指控侵犯其商标专有权。余伦律师分别从在先使用权、对方恶意申请商标、我方已申请商标不需要使用对方商标、作为产品型号的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等角度反驳了对方的指控,并获得法院的采纳。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件之一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所谓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以消费者能够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以及服务的不同来源进行识别为目的,将商标作为标识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被告在被控产品及包装上使用的产品型号虽然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母,但这种使用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都未在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以我方胜诉划上圆满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