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维权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9/2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 维权打假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简繁体字在线转换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广东知识产权律师网;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粤ICP备13056338号

律师手机:13669876800  电话:0769-28828668   QQ:510790523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C栋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