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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9/24

 

       今天,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蓬勃发展,这预示着人类社会信息化进程的质的飞跃。迅猛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延伸到全世界如此广大的地域,给人类社会带来如此巨大的影响,这在人类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国际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波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法律等各个方面,它要求人们必须面对网络环境重新考察问题、调整关系,作出抉择。知识产权问题,是其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

       全球的经济正向知识化方向转化,现代科技、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作为加速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尤其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国际互联网的开发利用对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影响,已经引起国际产权界及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信息技术应用的全球化特点,了解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经验,遵守国际公认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知识产权界在知识经济时代迎接新技术的挑战,既有长远意义,又有现实意义。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一般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由于网络空间信息的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其知识产权的特点也有所不同。

       首先,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性质更加明显。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所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以精神形态、信息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的相关权益。在传统环境中,智力成果一般总要和物质载体相结合。商标标识、外观装潢、专利产品、图书资料、唱片乐谱、视听光盘、录音录像带等都是智力成果的“固化物”,都是无形的精神创造与具体的物质载体的统一。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许多环节中,这些载体的具体存在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网络空间,一切智力成果都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人们可感知的只是闪烁的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生灭的数据和影像。如果说“无形”这一特点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比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信息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就更为充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更加复杂,更加难予把握。

       其次,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趋于淡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往往有很大差别,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地区条约和双边条约的签订,已经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呈减弱趋势,而国际互联网络的出现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更为实质性的冲击。在网络空间智力成果信息可以以极快的速度、极方便地在全球范围传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在网络空间越来越模糊和淡化。智力成果信息可以瞬时跨越不同的知识产权立法区域,被不同法律环境中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网络空间中跨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与实施保护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国际互联网络的全球性特点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已经并正在进一步减小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渐趋淡薄。

       第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受到影响。知识产权不是永久性的法律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只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效,逾期其权利客体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占有、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因智力成果而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直接与信息环境有关。在网络信息环境,信息传播交流的范围速度远非传统环境可比,智力成果的收益实现时间大为缩短,加上知识、技术的老化周期变短、淘汰频繁,智力成果的无形损耗也大为加剧。因此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在网络信息环境表现出明显的不相适应。

       第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依法对某一智力成果只授予一次专有权,该权利仅为权利主体所享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实际上,在网络空间中,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权利保护期限的参差和信息流跨国高效率传输等特点都深刻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尤其是网络环境智力成果信息的“非物质化”特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等专有权的实现都带来困难。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如何保证网络信息环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被削弱,如何保证专有权的实现,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仅是网络立法问题,而且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涉及立法、司法、执法的综合问题,是一个应当认真探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现代信息技术最主要的特征是数字化和网络化。网络革命加速了信息的流通,充分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科学文化的传播交流。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通常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的,任何作品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数字化,自然也就便利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加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难度,引发了一些现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观念,为了个人学习或欣赏,复制一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用户从国际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络上复制作品以供自己使用,已经损害并将继续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所以,电子复制要慎重从事。有几种情况构成电子复制:一个作品被固定在计算机内,并非是一个短暂时期;一个印刷品被“扫描”成数字化形式,该数字化材料就是复制品;照片、图片或声音制品被数字化以后,该数字化材料是原作品的复制件;数字化文件从被使用者机体内载入公告版(BBS)或其它服务设施上;数字化文件是从BBS或其它服务设施上卸载的;当一份文件从一位网络用户转移给另外一个用户时;当一个计算机终端用户成为信息转储终端,从另一个计算机如BBS或网络用户处取得文件时。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和使用,不但使各类作品之间界限模糊,而且使得作品的复制速度、难易程度、作品的修改、复制品的质量、处理能力、向公众传播的速度等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因而,必然会对著作权中的复制品,以及“复制”和“复制品”定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有著作权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贮后难以甚至无法控制侵权行为,著作权保护成了空话。另外,数字化形式的作品通过网络在国际间传播,使著作权问题更加复杂化。在网络环境下,原来的合理使用原则不再适用。由于网络传输的便利造成合理使用的层层转发,给著作权人权益带来极大损害。国际版权组织成立了一些小组研究控制侵权问题。英国出版商协会成立工作组提出,推行合同办法控制电子复制问题。不少国家的法律将“私人复制”和“家庭复制”的“合理使用”变为“法定许可”,即允许复制,但应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报酬的标准由政府规定,或由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与电子信息网络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目前,世界上普遍认为,需要进一步合理拓宽“复制或复制品”的概念,即明确复制将包括对作品进行单纯数字化处理。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上看,信息可以分为作品性信息和非作品性信息。作品性信息主要指经智力加工过或经激活的信息产品,如情报研究作品、咨询研究作品、计算机程序作品、数据库作品、多媒体作品等;非作品性信息主要指未经智力加工过或未经激活的信息产品,如社会、经济、军事等事实性信息。只有对作品性信息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可能会遇到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属于不同著作权人的、分别处于各种媒体上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正享有版权的作品,也有可能是不受版权保护的,还可能作品财产保护已期满。如果使用一些正在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就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对作品随意使用,则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使用者很难完全掌握各种享有版权作品权利人的信息,在不了解一项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的情况下,这种授权问题的处理根本无法进行。对于使用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明确所有的权利人,以便取得联系获得授权,而这些查询费时、耗财。因此,建立一个同网络管理相结合的、既合理又方便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紧迫问题。

       在信息技术的条件下,信息的传播是用户通过计算机存储器先把传播的信息固定,在存储器中形成一个作品的复制品在屏幕上显示,以供用户浏览。信息的发送、接受构成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版权作品在计算机通讯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以电子脉冲形式的数据流方式传播,将成为版权作品发行传播的重要形式,这就产生了作品在网络中发行的问题。

       在网络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很可能构成出版行为。所以应该明确规定在网络上传送和传播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之一。我国作品的出版发行是通过出版社或一定机构进行的,著者和出版者是两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决定一件作品是否发表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因而网络环境的出版发行将对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出版社的权利、出版合同等现行出版制度造成冲击,不仅涉及著作权及其邻接权还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各个方面,成为著作权法律急需解决的复杂问题。

       尽管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循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原则,不以登记注册为作品取得版权保护的前提。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时享有著作权权利人的确认,使得著作权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受到重视。随着互联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及应用,广大用户急需专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一个著作权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与作品使用者洽淡使用许可事宜,负责监督各种侵权行为以及追究法律责任,并提供各类版权信息数据库检索,是协调著者与社会公众关系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信息网络的日趋国际化,使得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问题是复杂的,涉及法律、行政、技术等方面诸多问题,这有待于进一步认识和探讨。 

                                                                                (作者:张野  来源:资源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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