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定许可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一法定许可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在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6、网站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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