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维权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著作权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4/05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定许可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一法定许可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在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6、网站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 维权打假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简繁体字在线转换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广东知识产权律师网;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粤ICP备13056338号

律师手机:13669876800  电话:0769-28828668   QQ:510790523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C栋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