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时间:2013/09/25
工商法字[2002]第256 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律法规 | 维权打假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简繁体字在线转换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广东知识产权律师网;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粤ICP备13056338号
律师手机:13669876800 电话:0769-28828668 QQ:510790523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C栋5楼